时间:2018/9/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

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未抵押的其他财产?(答案很清晰)

裁判要旨:

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

案情介绍:

一、中国农业银行武威武南支行(下称“农行武南支行”)与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下称“赛诺公司”)于年7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赛诺公司以其机械设备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二、借款到期后,赛诺公司未予归还,农行武威支行将其诉至武威中院,武威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赛诺公司于限定日期内偿还借款。但赛诺公司未履行调解书,遂农行武南支行申请武威中院强制执行。武威中院在诉讼中对赛诺公司的机械设备、土地、厂房进行保全查封。在执行中又对该公司的办公楼、地面附着物门房、围墙等进行查封。

三、武威中院于年5至7月对抵押的赛诺公司的机械设备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两次流拍后,武威中院遂对赛诺公司厂土地、厂房以评估价委托拍卖。赛诺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是抵押物,对其进行查封拍卖属违法。

四、武威中院以()武中执异字第03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赛诺公司不服,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但甘肃高院认为,武威中院对赛诺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委托拍卖,以清偿其借款并无不当。赛诺公司认为其土地、厂房不是执行标的物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赛诺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将其驳回。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执行其所有的未抵押财产是否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

本案中,执行法院对赛诺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包括土地、厂房在内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合法权利应尽的职责。因此,赛诺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丧失了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的权利、执行法院只能在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执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注意在执行担保财产的过程中可以优先选择执行利于自己权利实现的财产。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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