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6/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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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才发现前夫隐瞒了财产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家住武汉古田的吴女士和前夫已经离婚十年了,可吴女士最近才发现,原来离婚时前夫竟然还隐瞒了财产没有分割。更可气的是,前夫这份财产从没和自己透露过。十年前,吴女士与前夫因为感情问题协议离婚了。双方当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注明“其他财产已自行分割,无财产纷争“。然而不久前,有朋友告诉吴女士,其实她前夫瞒着她买了商铺并登记在前夫自己名下。吴女士一开始还不信,结果自己调查发现,前夫真的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间商铺常年出租他人,产权登记在前夫名下。而就在两人办理离婚的时候,前夫隐瞒了这一事实,没有对此商铺进行权属分割。吴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找到社区律师进行咨询,她想知道这套商铺自己有没有份。而且现在已经过了这么多年,当时离婚时还签了协议,注明没有财产纠纷,现在还能不能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蓉介绍,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仿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继蓉还提醒,如果诉讼,会存在以下风险:

1、能否认定该商铺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需至房管部门查询商铺登记信息,由购买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时间,来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

2、能否认定该商铺在离婚时未分割的问题。可从离婚协议中对其他财产归属的约定,分析认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对被隐瞒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

3、能否认定前夫在离婚时有隐瞒该商铺的行为问题。可从该商铺由前夫购买并登记在前夫名下,且一直以前夫名义出租,来分析认定前夫并未将该商铺存在的事实予以告知,隐瞒行为成立。

新闻一出,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有人觉得女方不该要这个钱,都是钱在作怪:

也有人认为是男方有问题,这个钱应该要:

其实,离婚后因房产起纠纷的,不止这一例,最近还有个新闻闹得沸沸扬扬,起因就是一座价值万的别墅。

图文无关

美女海归闪婚,公公送别墅

杭州姑娘黄娜(化名)年6月从英国硕士毕业回来。在杭城某知名地产公司工作,收入可观,家境也不错,在杭州有车有房。同年9月,经人介绍黄娜认识了实力雄厚的房地产罗老板的儿子罗晓华(化名)。那时,罗晓华刚离婚。罗晓华对黄娜很好,两人闪婚。年9月,公公罗老板在杭州城北买下一套别墅,万房款一次性付清,并登记在黄娜与罗晓华双方名下。年12月,黄娜生下一女,之后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妈妈。豪宅里的日子别人看不到也说不清,总之,年8月,黄娜提出离婚。她说受不了男人的冷暴力。这边离婚官司因为男方坚决不肯离,被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而驳回黄娜的离婚诉讼。而这一边,另一个借贷官司于今年2月到了法院。原告是公公罗老板,被告是罗晓华黄娜小俩口,公公的诉请是要求小俩口归还万房款的借款。一审法院判决万由小俩口全额返还

罗老板起诉借款的核心证据是一份借款确认书,是罗老板和罗晓华签订的,时间是年8月31日,也就是黄娜起诉离婚的那个月,载明,儿子罗晓华向父亲借款万元,归还日期是9月1日,也即是借款确认书签订的次日就是还款日。

黄娜说,从始至终,她一直认为,这套房子就是罗老板对他们婚后的赠与,她从未听说过借钱一说。她说她是杭州本地人,罗晓华一家是桐庐人,在她怀孕期间,公公罗老板说以后要让孩子在杭州读书,所以替小夫妻俩在杭州买房。黄娜偷偷录了一段视频,是公公得知她要离婚后的怒斥,“房子是我买的,当时我是客气才写你的名字,你想分一半的财产你做梦,我要先去起诉你……孩子你要你带走,钱一分别想要!”不过,后来一审法院认为:

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就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因此判决借款成立,因为罗晓华和黄娜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由两人共同归还。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就赠与和借款的界定展开热议父母出资是赠还是借还是说清楚好8月25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联合办了一个研讨会,主题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在研讨会上,大家对与会人员说到的这个女海归案例展开热议。研讨的基础还有与会的婚姻家事法律专家们已经从裁判文书网上梳理了近5年来全国相关判例,发现判定“赠与”和“借款”的几乎各占一半。其实,“赠与”和“借款”这两种定性,都有法律依据,也都具有其现实意义。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就是支持对赠与的认定。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说:虽然父母子女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承担着更多伦理道德上的美好愿景,父母对于子女的购房出资往往耗尽其大半生积蓄甚至可能为此负债累累,但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的表示自己的出资作为借贷,不宜直接认定是借贷。如果父母曾明确表示过赠与出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赠与法律后果。柯直说他想表达的意思是,审判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一概论定为借贷,应以交付出资款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决定其是“赠与”还是“借款”的依据。浙杭律师事务所吴小燕律师说: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父母在结婚时给小夫妻的财物和房屋,应当认定为赠与。这种赠与在我国风俗传统上是给对方同意联姻的一种“给付”,或者说是“对价”。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父母即明目张胆地与自己一方子女补签借条,实在有违诚信。确立夫妻关系、承担夫妻义务也可以有对价,应当考虑相对方的付出和贡献。比如在婚姻中,女性承担生育,照顾孩子孝敬老人,相对付出更多。如果支持出资男方事后追认父母的资助是一种出借,可以收回,那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与“彩礼”相比,彩礼是直接给对方的,只要双方结婚且共同生活过,一般都不支持返还;那么举轻以明重,双方已经结婚,婚后父母的出资如无特别约定就是赠与小两口的,这样的赠与还是包括自己一方子女的,即使是对方要求离婚,也只能分走一半而已;而如果是出资一方提出离婚,则更无理由要求返还。当然,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出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只是这种“实际情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争议,难以明确。柯直最后有个建议,当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为你出资购房,送你房子时,最好让他们签下书面的赠与说明,并将说明保管好。如果以前没有写的,看到女海归这个案例后赶紧补签。网友热议???“羊羊羊”:机关算尽,一声叹息。公公套路深啊。

丁女士:这对父子这么做在我看来都算恶意串通了吧。到底是不是借款还是送房子,要根据当年的真实意思来。现在女方要离婚,父子俩联合弄个万的借条,现在一审法院认可了。那么,如果父子俩再联合起来弄个万的借条呢,也要女方承担一半呢。我认为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女方的利益,借条应该无效的。

西湖边荡荡儿:海归美女嫁二婚,估计当时也是考虑到人家家境好吧。有孩子后做了全职太太,其实付出也挺多的,现在一审判决说是借款,如果她承担一半,就是万,那她这几年的青春损失呢。

大侠:动物世界里雄鸟为了取悦雌鸟,也要先筑个很好的巢。女孩出嫁,男方在婚房上多出点力,是符合我们老百姓的传统思维的。现在突然说是借款,好比是当年强行卖了套别墅给你,现在算什么?分期付款吗?如果当时你没别墅没这般的家境,说不定人家也不一定会嫁吧。

彩云追月:我也有儿子,为了儿子结婚,我们老俩口竭尽全力买婚房给他。如果姑娘儿两三年之后要离婚分走一半,我们老俩口确实在心理上是过不去这道坎的。但是人家男方家里是老板哎,应该不会缺这点钱吧。

法律那点事儿:强烈支持海归美女上诉。

对于这件事,你又站在哪一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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