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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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

狗是人类的好朋友,

也是主人最忠实的伙伴,

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

不拴狗绳、随地便溺、噪音扰民,

给市民正常生活带来困扰,

也影响了城市形象。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养犬,有效治理影响群众生活及市容环境等犬患问题,近日,老河口市公安局组建养犬整治工作专班,在城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规范养犬集中整治行动。

3月28号上午,老河口市规范城区养犬集中整治工作启动仪式在滨江公园举行,按照工作部署,公安局与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多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民警深入社区张贴《致市民的一封信》,在城区各主要路段使用高音喇叭普及规范养犬知识,引导市民树立文明意识,养成良好的遛狗习惯,创建依法、文明、规范的养犬氛围,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民警利用早晚群众遛狗高峰时段,深入抗战广场、滨江广场、中山公园等重点区域巡查,向养犬市民发放文明养犬宣传资料。告诫养犬市民要按照养犬管理办法文明遛狗,定期为爱犬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并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若犬吠影响他人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须知

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

携犬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指定的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登记

①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③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④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市建设等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

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日常行为规范

①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二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

使用牵引带

②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③不得携犬只进入以下公共场所:

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④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残障人员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二、三、四项规定限制。

?违反此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携犬外出未及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⑥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

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文明养犬意识,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依法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

共同创造美好和谐家园

来源

老河口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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