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通讯员王洪全媒体记者闵佳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秉持“骂两句又不会死人”的错误观念,与人发生矛盾时,口头上不依不饶,还以为不必担责。然而在医学界和法学界看来,骂人是风险很大的事情,不仅有可能诱发被骂者的潜在或慢性疾病,骂人者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去年下半年,老河口有一名中年妇女肆意谩骂他人,致对方心脏病突然发作,不得不支付高额医疗费用。谩骂致人心脏病发作年10月23日16时许,在老河口市某街道上,中年妇女韩某正在自家门店内等顾客上门,另一名妇女叶某在韩某门店外摆摊。韩某在门店内看到有几名顾客已经推门准备进店了,却又转身离开,认为是叶某摆摊妨碍了自家做生意,便出门让叶某走远点。叶某听了连忙说是顾客掏出手机接了个电话才走的,跟自己没有关系。韩某不依不饶,与叶某发生口角,进而发展成互相谩骂。叶某心脏病突然发作,捂着胸口坐在地上站不起身,即便如此,韩某仍不停谩骂叶某。邻居看不过眼,拨打了急救电话。医院住院治疗20天,出院时医生诊断叶某心律失常,高血压3级(极高危),建议继续休息42天。叶某共花医疗费近元。当地警方对韩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叶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韩某承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约元。被告认为不该赔偿韩某辩称,叶某自身有潜在心脏疾病,自己并无过错可言。“吵架”只是人的一种情绪发泄方式,矛盾双方发生口角是经常有的事,上升不到侵权的高度。在本案中,其与叶某并没有发生肢体上的冲突,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特别激烈的互相谩骂的行为,故无法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任何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叶某心率失常、高血压与谩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叶某是原发性心脏疾病发作,与其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及关联度的举证责任在于叶某,如要认定系其诱发叶某心脏病发作,就必须有明确的鉴定结论,而叶某未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对于叶某此次治疗心律失常、高血压病所发生的费用,因叶某于该纠纷发生前已患过心脏方面的疾病,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叶某此次治疗心律失常、高血压病与吵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吵架系导致叶某心律失常、高血压病的诱因,所以,叶某治疗心律失常、高血压病与吵架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叶某的赔偿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法院作出判决当地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韩某对叶某患有心脏病一事早已知情。韩某没有问清事情缘由,便对叶某进行质问是本案发生的诱因。韩某明知叶某有心脏病,在得知事情原委后,仍与叶某互相谩骂,诱发叶某心脏病发作,韩某的侵权行为与叶某心脏病发作入院接受治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此承担责任。叶某明知自己有心脏疾病,而不加以注意,与韩某互相谩骂,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致使自身心脏病发作,对此存在过错,故认定韩某在本起案件中承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叶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医嘱需继续全休42天,医疗费票据总金额约为元,经合理计算,其因吵架诱发心脏病发作一事的经济损失共计约元无误。此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韩某承担70%,即约元。近日,该院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叶某约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姓)本文来源:襄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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